在庭審現場,公益訴訟起訴人指控男子薛某某系哈藥集團員工,曾負責延安部分縣區藥品價格維護,2019年9月份,通過物流代收貨款結賬方式,以每盒70元的價格購進了200盒無任何合法手續的藥品,隨后將這些藥以每盒70元的價格賣給了藥店女老板王某某,共計14000元。
女老板王某某為了謀取個人利益,將無任何合法手續的這批藥品進行出售。因為這些藥都是用于心腦血管疾病治療,所以安全隱患非常大,萬幸的是賣出的數量非常少。
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徐曉莉:“你們一個是藥品價格的維護者,一個是藥品的銷售者,你們對藥品的進貨渠道清楚不?”
被告人 薛某某:“知道。”
被告人 王某某:“知道。”
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薛某某、王某某已構成銷售假藥罪。鑒于兩個人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,所以決定從輕處罰。依照相關法律,判處薛某某拘役五個月,并處罰金四萬元,判處王某某,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八千元。并且被告人薛某某、王某某需在延安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,并通過公告方式消除危險。
被告人 薛某某:“我本人十分后悔,愿意接受刑事處罰,在此向廣大群眾賠禮道歉。”被告人 王某某:“因為我銷售流入社會的十盒波立維·硫酸氫氯吡格雷片,如尚未服用的,請予以銷毀。”
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刑事庭審判員趙帆稱,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銷售假藥案件,兩名被告人雖然獲利很少,但是依據我國刑法規定,銷售假藥是行為犯,不考慮是否造成了損害后果,只要有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。在此提醒藥品從業人員,不要以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為代價,鋌而走險,挑釁法律,對于老百姓來說,建議大家盡量選擇在醫院或者是有正規資質的藥店,去購買藥品。
來源:陜西都市快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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